

有關(110)年度「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生活補貼」
針對符合排富原則之適用對象:
❶即具中華民國國籍
❷於【110年4月30日】已於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
❸108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40萬8千元
❹未請領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、補貼或津貼


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4,000元(含)以下之勞工,發給新臺幣3萬元
月投保薪資超過24,000元(以上)之勞工,發給新臺幣1萬元


為落實補助從簡核發原則,且為防疫避免群聚
故經勞保局審核符合「110年勞工生活補貼資格者」,依下列方式核發:
❶109年曾請領本項補貼者,勞保局將依原留帳戶或地址逕予核發
(以匯款方式者依同一帳戶匯入;以支票方式者寄原留地址),無需提出申請。
(以匯款方式者依同一帳戶匯入;以支票方式者寄原留地址),無需提出申請。
❷109年未請領補貼者,請於【110年6月7日至110年7月5日】,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,以「健保卡號+戶口名簿戶號(免插卡)」或「自然人憑證(需插卡)」線上登錄本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,並請務必正確填列相關資料,避免匯款失敗延遲入帳時間。


相關線上登錄程序,請參考流程圖。
如有任何問題,可電洽「1955」專線,或勞工保險局(02)23961266分機5555,及各地勞工保險局辦事處(聯絡電話請參見附表)